
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,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.0m。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建筑物(水泵房除外)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15m;與甲、乙、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40m;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,如采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,可減為40m。
消防水池儲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車水泵取用。本條對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規定,哈爾濱消防池公司提醒您說明如下:
一、為便于消防車取水滅火,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。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應滿足吸水管的布置、安裝、檢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。
二、為使消防車水泵能吸上水,消防水池的水深應保證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過6m。
三、為便于撲救,也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災的威脅,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,一般不宜小于5m,也不大于40m。但考慮到在區域或集中高壓(或臨時高壓)給水系統的設計上這樣做有一定困難。因此,本條規定消防水池取水口與被保護建筑物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OOm。